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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5-13 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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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07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全日制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规范招生管理,提高生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人员
第四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主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任由院长担任。
第五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其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招生政策和各项管理规定,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根据需要组建招生工作组,负责招生宣传和咨询,并协助招生办公室进行招生录取。
第七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 办学层次及录取批次
第八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办学层次是独立学院性质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教育。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且成绩合格,达到本科毕业要求者,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颁发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山大学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中山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具体操作办法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执行)。
第九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在本科院校独立学院批次录取,凡符合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招生录取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招生办公室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在广东省教育厅领导下,由省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第十一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在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录取。
第十二条 省级高招办按我院在当地招生计划数120%的比例,从第一志愿报考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的生源以高分到低分(含省级加分)进行投档。
第十三条 在同批录取控制线上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第二志愿报考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考生的考分在减去10分后,同第一志愿的考生一起排序,参与录取;若第二志愿生源仍不足,则第三志愿报考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的考生考分在减去20分后,参与排序录取,依此类推。
第十四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设置各专业均为符合当前社会需求的专业,在专业录取时,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分。
第十五条 按“志愿清”录取(含学校志愿和专业志愿;即优先录取第一志愿,再录取第二志愿,后依次录取其他志愿)。
第十六条 对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并达到最低录取线,但未进入专业志愿且愿意服从所有专业调剂,符合未录满专业的相关具体要求的考生按从高分到低分作调剂录取。对高考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又不服从调剂的,或参加调剂但不符合专业培养相关具体要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执行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有关加分和优先录取的政策,但对于具备体育或文艺特长的考生,其享受的录取政策优惠须经我院审核认可。
第十八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所有专业均只招应试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
第十九条 录取考生时,往届生与应届生,男生与女生无比例限制。
第五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 录取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指导意见》为基本依据。
第二十一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对入学新生的身体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符合就读专业体检要求的新生,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三个月内对新生进行全面的资格审查。审查不合格者,学院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时,以广东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学年缴纳学费、住宿费等。学费标准:文科每生每年14000 元,文理综合类、艺术设计学专业、理工科每生每年15000元。住宿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教材费和杂费按学校统一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我院设立“优秀新生奖学金”。 奖励对象:我院在普通高等学校国家统招计划内录取的第一志愿报考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且入学报到的2007级本科新生。评定办法:以生源所在省独立学院批次录取分数线为基准,综合评估考生的高考成绩(不计附加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列,奖励前25名新生。奖励金额:每人1万元人民币。(具体操作办法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优秀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执行)。
学院另设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有关政策规定,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学生可按《广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六条 考生可通过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提供的途径及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网查询录取结果。
第七章 招生咨询
第二十七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欢迎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各专业的详细介绍可以通过以下途径了解:
1、《中山大学南方学院2007年招生简章》等招生宣传资料;
2、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网站:
http://nanfang.sysu.edu.cn/Index.htm;
3、联系Email:nfzsb@mail.sysu.edu.cn;
4、招生咨询电话:020-61787331、61787332、61787333;
5、招生监督电话:020-61787391;
6、学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温泉镇;
邮政编码:510970。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根据本章程及专业特点制定具体招生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相抵触,以国家的政策和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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