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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明确2008年部分节假日的安排 [打印本页]

作者: 黑白灰    时间: 2007-12-19 19:23     标题: 国务院办公厅明确2008年部分节假日的安排

新华社北京12月18日电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2008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2008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如下:

    一、元旦: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共3天。其中:1月1日(星期二)为法定节假日,12月30日(星期日)为公休日,12月 29日(星期六)公休日调至12月31日(星期一),12月29日(星期六)上班。

    二、春节:2月6日-12日(即农历除夕至正月初六)放假,共7天。其中,2月6日(除夕)、2月7日(春节)、2月8日(正月初二)为法定节假日,2月 9日(星期六)、2月10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将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2月11日(星期一)、2月12日(星期二), 2月2日(星期六)、2月3日(星期日)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6日放假,共3天。其中:4月4日(清明节),为法定节假日,4月5日(星期六)、4月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四、“五一”国际劳动节:5月1日-3日放假,共3天。其中,5月1日为法定节假日,5月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5月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5月2日(星期五),5月4日(星期日)上班。

    五、端午节:6月7日-9日放假,共3天。其中:6月7日(星期六)照常公休,6月8日(农历五月初五,端午节)为法定节假日,6月8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6月9日(星期一)。

    六、中秋节:9月13日-15日放假3天。其中,9月13日(星期六)为公休日;9月14日(农历八月十五,中秋节)为法定节假日,9月14日(星期日)公休日调至9月15日(星期一)。

    七、国庆节:9月29日-10月5日放假7天。其中,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 9月29日(星期一)、30日(星期二),9月27日(星期六)、9月28日(星期日)上班, 10月4日(星期六)、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

    通知要求,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等工作,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发生,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作者: 黑白灰    时间: 2007-12-19 19:24






假期好像多了好多~!
作者: 咔哇咿    时间: 2007-12-19 19:25

热泪,越来越人性化



哈哈,身边的人全都关心这事
作者: 黑白灰    时间: 2007-12-19 19:28




但是高中的同学们仍需努力~
作者: 咔哇咿    时间: 2007-12-19 19:35

会有媳妇熬成婆的一天哈哈~
作者: ?__卟甘心ɑ    时间: 2007-12-19 20:09

我是端午节生日的。。
    噢,我盼望已久的假日啊。。

作者: 点解点解    时间: 2007-12-19 22:10

一、元旦:2007年12月30日-2008年1月1日放假,共3天。
  不知我们有没3天放呀 ?? .
    节日调整利弊都有 .
    有人欢喜有人忧 .
作者: 漂 ̄移    时间: 2007-12-19 22:13

高三了。.
没有那么多假的了。..
作者: 不需要    时间: 2007-12-19 22:16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全文)

中国网 china.com.cn  时间: 2007-12-16  发表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4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2007年12月7日国务院第1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一条  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根据劳动法和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付人事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依据职权对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主动进行监督检查。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的年休假权利。
    第七条  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付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所在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条  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九条  国务院人事部门、国务院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分别制定本条例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作者: 咔哇咿    时间: 2007-12-19 22:31

今天早上看报纸,听说有的工厂已经将年假五天改十五天,挺充裕的时间


因为假期太少,很多人干脆辞工


而补助也有所增加~~~



国家这一举动,法定外的假期带动了很多企业都跟上脚步


这样对全国人民都很好,工作时间长,抗压能力也弱


以后有多点时间和精力在个人和家庭上了
作者: 黑白灰    时间: 2007-12-19 23:01




如果我放假也是带薪假期多好~


只有过年的时候就是带薪假期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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