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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日本是如何默默地封锁中国产品的!!!

(一)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日本关税平均水平很低,2000年为2.1%,与主要发达国家持平,但是对某些产品仍然征收过高的关税或实施一些不合理的关税措施。 1、高关税 随着日本对大米、盐进口实行关税化,两种产品出现过渡性关税高峰问题。1999年4月1日起,日本对大米进口实行关税化,将关税定为351.17日元/公斤(相当于近400%的税率),此后每年下调2.5%。这一超额关税使进口大米完全丧失优势,事实上无法进入日本市场。2001年,日本财务省宣布对进口食用盐及工业用盐征收高关税。其中,中国精盐被课以35%至50%的高关税。 2、关税升级 日本对部分产品依加工深度按关税升级原则设定了相应的关税。但部分产品的原材料和半成品或制成品的税率差过大,有的甚至高达30%至40%,削弱了中国相关半成品或制成品在日本市场的竞争力。 此问题在农水产品及食品领域表现得尤为突出。 工业产品领域中纺织品关税升级较为明显。 3、关税配额 日本关税配额的分配采取“事前分配方式”。日本关税配额管理程序复杂,其透明度有待提高。例如,日方以经验不足为由拖延公布配额分配结果,影响了贸易的正常开展,而且日方仅公布获得配额的企业名单,并不标明各企业获得配额数量,配额申请人无法通过横向比较评估分配结果的公正性。另外,配额外税率设置过高。 4、从价关税/从量关税 由于日本实施从价、从量税并用(选择税或复合税)的情况广泛存在,增加了关税计征的复杂性,给企业造成一定困难。另外,日本实施的从量税如果换算成从价税,往往税率较高。

二?进口限制 日本的进口许可制度规定虽未明显不符合WTO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阻碍贸易的做法。如在中日丝绸贸易中,日方以进口商能力有限为由,每年均不足额发放配额。 另外,日本大米招标中存在国别歧视。 (三)通关环节壁垒 中国企业反映,在向日本出口鲜活产品的过程中,自货物到港至通关完毕的时间拖延较长,货物装运不够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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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技术性贸易壁垒 1、中药
多年来,日本的技术性壁垒一直制约着中国中药对日出口规模的扩大。 中国对日出口的不少中药都因其药物成分不属于日本承认的药品类,而只能作保健食品销售。同时,有些在中国属于保健食品的产品,却被日本认定为药品,不得不受日本关于药品进口和销售管理制度的限制。 对于获得认可的药品,日本《药事法》又将其分为“一般用药品”和“医疗用药品”两类。 “一般用药品”只能在普通药店销售,消费者可以自由购买,但购药费用不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其所占市场份额约为10%。“医疗用药品”即只能在医院销售的处方药,其购药费用在医疗保险承担范围内,市场份额高达90%。目前,中国出口至日本的中成药中没有一种被列为“医疗用药品”,因而大大影响了中国中药在日本市场的规模。 2、塑料玩具
日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日本市场上销售的玩具不得使用含邻苯二甲酸乙基已基脂(DEHP)的聚氯乙烯材料,其中以乳幼儿口部接触为主要用途的玩具不得使用含邻苯二甲酸二异壬脂(DINP)的聚氯乙烯。事实上,欧美有关实验结果并未表明这两类物质对人类有危害性,因而日方的有关禁令欠缺充分的科学依据。日方规定的“以口部接触为主要性质”的玩具范围比欧盟有关规定中“用于吮吸”的玩具范围要广得多,且“乳幼儿”所指年龄范围“6岁以下”也比欧盟所规定的“3岁以下”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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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日本是农产品市场保护最多、农产品问题政治化倾向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日本经常利用不合理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阻碍或限制农产品和食品的进口。中国已成为日本第二大农产品和食品供应国,相关产品对日本出口频频受阻。 日本卫生与植物卫生检验检疫体制十分复杂。外国农产品要进入日本市场,至少要经过厚生省各地检疫所的进口检查和各地方自治体保健所的检查。 在日本检验检疫体制及实践中,主要存在的问题包括:
1、部分标准不合理 日本厚生劳动省制定的农药残留标准(MRLs)比世界平均水平严格得多。
2、未充分尊重国际通行标准 部分食品添加剂虽已经联合国粮农组织及世界卫生组织认可、且被广泛应用,但因日本未将其列入获批准的食品添加物清单,含该类添加剂的产品在对日出口时依然可能受阻。
3、植物检疫数量限制 日本自2001年4月1日起,要求海关及机场防疫所以一年中进口量最多的2个月的检疫实绩为基准,将过去3年该检疫实绩的平均值定为今后每日检疫件数的上限。对超过该上限的检疫申请延迟至次日以后处理。该措施实行后,植物类产品特别是新鲜蔬菜进口受到抑制。中国蔬菜对日出口受到明显影响。
4、关于植物熏蒸的规定缺乏可预见性 检疫官员自由裁量权过大,执法标准不一,一些未发现检疫害虫的货物也被要求采取熏蒸处理。另外,熏蒸处理实际上多由农水省认定的检疫团体执行,由于其处理能力有限,货主有时须等待多日,往往导致新鲜货物腐坏变质。
5、农产品身份证 2002年日本开始实施牛肉身份认证制度。2003年起在全国推行“大米身份认证制度”即凡进入日本国内市场的大米必须标明品种、产地、生产者姓名和认证号码等,否则不允许销售。
6、对中国偶蹄动物热加工产品生产企业的注册要求苛刻
7、《食品卫生法》修正案 按新修正案规定,如果进口农产品中发现含有日本未设残留标准的农药,即使该种农药残留符合国际标准且对人体无害,也无法进入日本市场。
8、未及时澄清事实,致使媒体在食品安全问题上误导消费者 近年来,日本媒体针对中国农产品、食品中药物残留问题,做了很多不客观或夸大的报道。中国政府已就此与日方多次交涉,但日方始终未主动、及时澄清事实,消除消费者对中国产品的疑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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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贸易救济措施 近年来,日方多次以发起保障措施调查或实施保障措施限制中国产品对日出口,其中包括毛巾保障措施调查等。日本还陆续酝酿过对鳗鱼、纺织品和自行车进行保障措施调查。 (七)出口限制措施 由于日本法律规定,只要出口商“认为”(know)有关产品可能被用于开发和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即须向日本经济产业省申请出口许可(亦称“know”管制)。该种制度使日本出口企业面临很大压力,有时出口企业明知进口方最终用户不会将产品转于军用,但苦于无法排除“理论上”的可能性,而不得不放弃出口。 日本《出口贸易管理令》对捕鱼船的管制也限制了日本造船企业对我国出口金枪鱼捕捞船等。 另外,《出口贸易管理令》规定的技术提供限制领域十分广泛,且判断需审批技术的标准尚缺乏足够透明度,导致相当部分的技术出口均须接受审批。审批过程中,政府要求企业提供大量文件,甚至涉及企业秘密资料,审批时间漫长,大大增加了企业的成本,给日本企业对中国投资、技术转让、技术合作造成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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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服务贸易壁垒 近年来,日本虽对服务业领域管理进行了一些改革,放宽了限制,服务贸易准入环境总体有所改善,但仍存在以下问题: 1、建筑与工程服务 日本的《出入境管理法》规定:禁止单纯劳务进入日本市场,只允许中标的外国建筑公司的管理、技术人员赴日。此类规定使外方难以运作和管理,只能转包给日本建筑商。由于日本劳动力成本昂贵,日本分包商报价很高,使得外国中标者成本核算严重恶化,最后只能被迫退标。
2、运输服务 (1)外方代表或外方表决权占1/3以上的公司,在利用船舶或者航空器从事国际货物运输时,适用不同于日本人或日本法人的许可制度。在航空运输方面,外方或外方表决权占1/3以上的公司拥有的飞行器不能在日本国内注册。 (2)现行港运体制中,外国船公司只能租用码头,无权经营码头的装卸等业务,这给外国船公司的经营造成了障碍。 (3)事前协议制度。根据日本港运协会规定,船公司在新开航线、增加停靠港和更换船名时须向该协会提出申请。该协会接到申请后与中央及地方的码头工会进行“事前协议”。这导致日本港口装卸费较高,且船公司无法自由选择服务水平较高、费用相对较低的装卸公司。 (4)中资货运代理公司签发提单问题。日本对中方独资的货代公司适用对等原则,即如果中国政府不批准日本在华独资货代公司签发提单,则日本亦不同意中国独资公司签发提单。该做法违反了最惠国待遇原则,影响了中资公司在日开展多式联运业务。
3、金融服务 日本金融检查制度在实际运用中有时也会对外资金融企业造成实质上的影响。 日本对外资银行加入日本国债托管和清算系统会员资格规定了不合理的限制,中资银行反映加入此系统需要加大中资银行对日本国债的投资。 日本政府在信托管理服务领域存在非审慎性措施,如规定投资信托管理服务必须由在日本注册的法人机构提供;外资银行的分支机构吸收的存款未纳入到日本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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