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学生社区's Archiver

羽磷魑 发表于 2004-1-17 22:58

四川首例自行车撞死人案 [转帖]

骑自行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也可能撞死人而被判刑入狱。昨(15)日,成都市首例自行车撞死人案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大勇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案情回放:人行横道撞死大爷

  去年11月4日晚6时30分,在成都九里堤某洗车站工作的26岁乐至人罗大勇骑着一辆借来的“恒田”24型自行车去租影碟,租碟回来途中,罗在成都园林局外沿人行横道线往九里堤南路74号加油站方向行驶时,由于没有注意避让行人,结果所骑自行车将相对方向在人行道行走的75岁老人黄某撞倒在地。

  黄大爷被罗扶起,几分钟后便开始出现呕吐现象,然后就一直昏迷不醒。罗赶紧拨打了120,并和随后赶来的老板和警察一起将老人送至附近的医院救治,虽经过6个小时的紧急抢救,老人还是因颅内出血抢救无效死亡。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罗大勇负事故全部责任。

法官说法:新《交管法》更规范

  金牛法院刑庭副庭长胡莲介绍说,该案中罗某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41条明确规定:车辆行经人行横道遇交通信号放行人通过时,必须停车或减速让行;通过没有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时,须注意避让来往行人。《条例》同时明确自行车、三轮车驾驶人必须遵守八项强制性规定,诸如“转弯前须减速慢行、向后?犕?、伸手示意及不准突然猛拐”等,违者将受到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胡莲法官还指出,《条例》中所指的“车辆”除包括机动车外,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也属“车辆”规定的范畴,因此,驾驶非机动车的人同样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在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这一点更是被明确规范,同时新法对非机动车的管理也将更为严格。

交警提示:横穿马路谨慎驾驶

  记者在该案的讯问笔录中看到,罗大勇在解释撞倒老人的原因时说,“由于九里堤南路是单行道,因此横穿马路时只注意了一侧的汽车而没有注意对面过来的行人。”

  据不完全统计,号称“自行车王国”的成都目前自行车数量已超过200万辆,每天因骑车人不遵守交通规则发生的纠纷不计其数。交管部门负责人建议,由于自行车在横穿马路时,很容易发生和行人相撞的事故,因此希望市民在骑自行车横穿马路时谨慎驾驶,尽量下车推行,注意避让行人以免造成交通事故。

链接

  2003年9月3日晚8时25分左右,乐山市民杨泽林违章行驶自行车撞死他人,被乐山市五通桥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据悉,这是全省首例因自行车撞死人而被判刑的案件。

羽磷魑 发表于 2004-1-17 23:00

骑车的人还是要小心

以为我也骑自行车撞过人
还陪了钱呢

メ吖ゞ﹎樂 发表于 2004-1-17 23:11

那個人真不好撞。。。一撞就死了。。。可能是豆腐做的。。。

李航洲 发表于 2004-1-18 08:43

哈哈,那個騎車的還眞厲害,有時候東風都撞不死,他單車倒撞死

OWN 发表于 2004-1-18 11:57

甚嚒單車來滴`````

页: [1]

Powered by Discuz! Archiver 7.2  © 2001-2009 Comsenz Inc.